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9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758号1幢8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31375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沪太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0CYWA4Q。
负责人:**。
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599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3600元的财产。申请人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名下价值663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