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9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758号1幢8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31375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君子亭西路615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N9T9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两被告) 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599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3600元的财产。申请人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3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