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奥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保定奥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08民初533号 原告:保定奥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95856058K。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保定奥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264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10月20日从原告处购买了两批电力器材,货物总价款162400元。2020年12月30日,双方确认被告仍欠付货款82640元未付。同时被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付清,如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须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能够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10月20日从原告处购买了两批电力器材,货物总价款164800元。后***支付部分货款,2020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货款支付协议书》,确认被告仍欠付货款82640元未付。同时被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付清,如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须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两份、记账凭证两张、《货款支付协议书》、原告与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该事务所向原告开具的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货款支付协议书》,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640元未支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264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因《货款支付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且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支出律师费,故被告应当承担律师费6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奥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欠款8264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奥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