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3民初536号
原告:汉源县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营业场所:四川省汉源县(黎红交易市场内)。
经营者:***,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区宏济中路8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汉源县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