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仁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共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5月25日9时30分来院参加诉讼。根据邮件投递记录显示,邮件于2017年4月21日由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而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上诉人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