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01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1002号。
法定代表人:唐仁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2015年1月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4)5000000012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