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4民初664号
原告: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OMA753G5U,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3号1号楼1单元1-11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生存洋芋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212356494076X6,住所海东市乐都区达拉乡马趟村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生存洋芋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原告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