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9972号
原告:南京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南京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南京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京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