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山外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7101民初25号
原告: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468261988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柳州市山外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974576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山外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2元,减半收取49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梁敏
人民陪审员苏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覃燕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