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291民初98号
原告: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工业三区岳阳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青,经理。
原告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隆救援公司)诉被告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下称:环北设备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隆救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北设备处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祥隆救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合同预付款15,000.00元,利息1,043.76元(庭审中明确自2014年3月7日至2017年1月11日,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现在说不清楚,合计:16043.76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CAK2085nj数控车床刀架改造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001,单价15,000.00元,合同总价款30,000.00元。2014年原告按合同向被告支付了15000.00元改造款的预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所签订的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北设备处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祥隆救援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环北设备处通过传真方式,签订CAK5085nj数控车床刀架改造合同。约定:环北设备处为祥隆救援公司将CAK5085nj数控车床立四刀架改装为卧六刀架。含税单价15000元,税率17%,数量2,金额30000元。付款方式:执行服务前预付50%,须更换的零件到达甲方现场付全款4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全款。服务时间:收到服务费后,两周内到客户现场服务,如甲方不方便,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法: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为准。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同日,祥隆救援公司通过吉林银行将预付款15000元汇给环北设备处。
因环北设备处未履行合同,祥隆救援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环北设备处发送企业对账函,主要内容:望贵单位接到本函后请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截止日期2015年5月29日,贵单位欠15000元,备注:数控车床刀架改装项目。环北设备处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将函件回传给祥隆救援公司。
以上事实,有CAK5085nj数控车床刀架改造合同、吉林银行电子银行凭证、企业对账函及法庭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为加工合同纠纷。祥隆救援公司与环北设备处签订的CAK5085nj数控车床刀架改造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是否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祥隆救援公司向本院提举的吉林银行电子银行凭证可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环北设备处并未向本院提举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环北设备处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祥隆救援公司向环北设备处发出企业对账函,将合同预付款在对账函中改为欠款,环北设备处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双方将合同预付款改为欠款系对合同进行了解除。合同解除后,环北设备处应当向祥隆救援公司返还预付款。因环北设备处存在违约行为,故对祥隆救援公司诉请自2014年3月7日至2017年1月11日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数额,因祥隆救援公司明确表明如计算错误以1,043.76元为准,故应以1043.76元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返还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款15000元;
二、被告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赔偿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7日至2017年1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数额以1043.76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