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91执5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相家,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吉029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沈阳环北机床成套设备销售处银行存款4300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425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