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门县汉初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民初3500号
原告:石门县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桥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井湾路003号第007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门县汉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双新社区奉天路金世纪中央公园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石门县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门县汉初商贸有限公司、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石门县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石门县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