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恒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欧维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9754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恒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2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欧维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22楼B-1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恒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欧维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