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03民初2938号
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韶关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浈江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李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
第三人: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韶关市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浈江分公司,第三人韶关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