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03民初2938号 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韶关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浈江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李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 第三人: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韶关市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浈江分公司,第三人韶关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韶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