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瀚建筑设计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4民初1066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行员工。 被告上海金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金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是因2010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争议,工程所在地在上海市黄浦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原告因该合同与被告产生纠纷诉至本院,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仍基于该合同,该类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被告上海金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