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2民初3552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官山四路2号大院。
负责人:朱灼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卡,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上街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余晓恩,均系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其提交的化州市中垌镇东京塘东京塘村经济合作社推荐函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推荐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洪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洪娟
书 记 员 何 毅
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