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20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九路1278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蓓,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五路南华小区13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亮,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上诉人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上诉人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