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5321民初2845号
原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县里洞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兴县。
负责人:***。
原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县里洞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县里洞镇***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5036.11元及利息(以本金985036.11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四倍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新兴县××镇××村委水泥硬底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料;二、工程范围按工程量清单;三、工程造价为1005036.11元;四、工程承包期限:拟从2019年6月9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7月9日竣工完成;五、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付清全部合同款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对位于新兴县××镇××村委的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结后,双方于2019年7月9日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订竣工验收表交付被告使用。案涉工程早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付清工程合同的全部款项给原告,即从2019年7月9日-2021年7月8日前付清合同全部款项给原告。但经原告和相关工人多次到被告处追讨,被告只支付了20000元给原告,剩余款项985036.11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带资并垫付工人工资、材料款为被告的村道进行升级改造,改善村民日常出行的生活条件,但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却未履行合同的承诺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请求。
被告新兴县里洞镇***民委员会无作答辩,亦无提交相关证据到庭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等,其于2017年7月27日(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取得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5月31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7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9年5月31日,原告经评审被确认为新兴县××镇××村委水泥硬底化建设工程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项目内容为修建2000米长、3.5米宽、18公分厚的水泥硬底化道路工程,中标金额为1005036.11元。2019年6月9日,原告就上述中标项目与被告签订了《新兴县××镇××村委水泥硬底化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料,双方就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可对工程的任何内容进行更改,其中包括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单价;2.工程范围按工程量清单;3.工程造价为1005036.11元;4.承包期限拟从2019年6月9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7月9日竣工完成;5.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付清全部合同款项;6.保修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施工期间规定、违约责任、保修条款等其他权利义务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天进场施工,于2019年7月9日竣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被告验收。2019年7月20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005036.11元,并由原告代表***、被告代表***等四人、里洞镇政府代表武装部长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给原告,但对余下工程款985036.11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追讨上述欠款无果,遂于2021年11月10日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报告(网上截图)、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兴县××镇××村委水泥硬底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中标通知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兴县××镇××村委水泥硬底化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85036.11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拖欠上述工程款未付清,责任在于被告,依法应负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85036.11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0日起计付尚欠工程款利息至付清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兴县里洞镇***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85036.11元及利息(以985036.11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25.18元,由被告新兴县里洞镇***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