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187号
申请人:***,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五路南华小区13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37550269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3.8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