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书面答复***同意其缓交上诉费30天,***在同年2月14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在缓交期限内仍没有向本院缴交上诉费。***没有按期缴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