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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书面答复***同意其缓交上诉费30天,***在同年2月14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在缓交期限内仍没有向本院缴交上诉费。***没有按期缴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