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汇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7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阳汇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十街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汇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激光加工系统设备一套,该设备目前正处于评估阶段暂无法处置。另经对被执行人沈阳汇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在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机构的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又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7执36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