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汇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7执恢321号 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汇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汇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7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场内的激光加工系统设备一套(内含:光源系统、执行系统、冷却系统),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一拍流拍价1434664元接受以物抵债,扣除相关费用后抵偿申请执行人1415664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7执恢321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29-8691**** 本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渭阳九路3789号邮编:7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