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实际施工人。
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环城北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