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兖商初字第541号
原告: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17号运河城商业中心A座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人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书面撤回对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