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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6317号之一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东清大厦908室(托管23)。
负责人:***,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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