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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民初677号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被告:李某,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