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062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文化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为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华,系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坎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聪,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辽0602民初10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565********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0624********的银行存款8977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于军宁
人民陪审员  李双成
人民陪审员  孙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