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9民初129号
原告:柯坪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柯坪县解放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温宿县。
原告柯坪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柯坪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坪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坪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柯坪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