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市丰泽区杰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3民初99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杰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杰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