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泉州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1494号
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达惠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