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9785X9(1/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园区星海北路翡翠湾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平,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丁娟,女,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要毛,男,194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乂梓,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审被告:衢州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08536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1090幢1层。
法定代表人:胡文君,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小平,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平、秦要毛、郑丁娟及原审被告衢州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张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秦平、秦要毛、郑丁娟以与原审被告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秦平、秦要毛、郑丁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秦平、秦要毛、郑丁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由***、秦平、秦要毛、郑丁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日知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郑尹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项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