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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8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1单元20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2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号,即该地点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二、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均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郑州市××路南侧,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