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8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沃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1单元20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2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白马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号,即该地点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二、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均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郑州市××路南侧,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