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30919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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