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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崔某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30919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