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民初3090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浩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83号。
法定代表人:刘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胜大厦18楼A5室。
法定代表人:桂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开明路金冠大厦主楼19层。
法定代表人:张祖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雾晴(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工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75号华清园6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习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长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资产公司)、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福物业公司)、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俊德公司)、湖北电工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工联盟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作出(2016)鄂01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盛世俊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7)鄂01民终781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邮寄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敬东
人民陪审员 贵汉利
人民陪审员 付秀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