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工联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长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817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胜大厦18楼A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女,系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开明路金冠大厦主楼1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电工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75号华清园6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堃,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长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盛世俊德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电工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3元,免交7,92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