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26民初2066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第1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
被告:永修县某某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修县某某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