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永修县小磨麻油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5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吕木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修县小磨麻油厂,地址: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陈毛毛,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永修县小磨麻油厂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执行依据(2013)九中民一终字第144号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25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周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