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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某某与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3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606号30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众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