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724民初192号
原告:青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2.62元,减半收取计2651.31元,由原告青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桑 吉 措
审 判 员 达哇江才
审 判 员 春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秀 兰
书 记 员 青东措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