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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6084号 原告:***,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女,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EBT3E,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113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主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