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2842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在线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移在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连续60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的致歉版面不小于9cm×14cm;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3000元和取证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近日,***获知,中移在线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微信号:×××)中发布标题为《【首发】免流量费看老炮儿,看三个老男人如何大闹四九城》的配图文章。中移在线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广告宣传语、APP下载链接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中移在线公司利用***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服务的目的,严重侵犯了***的肖像权,极易使公众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客观上损害了***通过肖像授权获取肖像权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已经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中移在线公司辩称:一、中移在线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电影剧照属于合理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1.中移在线公司根据合同实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电影《老炮儿》以及其放映方式(咪咕频道)做广告,是为了扩大电影受众范围,是对电影本身的宣传,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五项中的合理实施行为;2.***在签订演员合同时,对以剧照方式使用其肖像已经有预期,其从出场费中已经获得了版权人对其肖像使用的补偿。且中移在线公司关联公司给版权人支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费包含对其剧照肖像权的补偿,本次使用没有超出其可以预期的剧照使用范围;3.为扩大观众范围进行宣传不可避免地使用演员肖像,是行业惯例,网络电影院也属于电影院的一种,中移在线公司使用电影剧照宣传属于遵循行业惯例;4.根据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与霍尔果斯捷威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版权合作协议,授予的权利为包括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协议第1条明确约定咪咕视讯系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互联网领域设立的专业公司,中国移动通系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协议第13.4约定咪咕视讯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在线上、线下推广渠道,咪咕视讯及其关联公司开设的社交网络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官方帐户及公众号上全部授权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内容的名称、标识、海报、花絮、预告片等,以推广授权内容。涉案公众号文章全文内容目的为推广该影片,所附APP下载链接也是根据合同授权范围进行的推广宣传,并未有其他商业宣传信息,符合合同约定,故中移在线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电影剧照宣传影片属于合理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二、即使中移在线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亦无任何法律依据、事实根据。1.***要求中移在线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主办的微信公众号连续60日公开赔礼道歉,不具有合理合法性,超过了必要范围。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涉案文章从2016年2月29日至2021年8月24日的浏览量仅为105,且基本为公司员工内部浏览、阅读,造成的影响极小。2016年10月1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将全省微信账号分阶段整合到“中国移动10086”微信公众号,此后涉案文章才整合至“中国移动10086”微信公众号,因此“中国移动10086”公众号并非涉案文章发布主体,发布主体公众号已被合并。***的主张超过了必要范围,不能成立。2.***要求中移在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开支的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首先,涉案文章阅读量仅有105,基本为公司内部员工阅读,且已经删除,未对***造成任何影响。其次,文章内容未对***形象进行歪曲丑化,并未给***带来任何负面影响,且中移在线公司并未盈利,也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最后,***主张的经济损失已经包括了维权成本,其主张的5000元维权成本一方面无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属重复主张,且主张的损失金额明显过高。综上,该文章中使用***肖像并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演员。中移在线公司系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微信号:×××)的账号主体。2021年7月7日,***进行了IP360电子数据保全,保全内容显示: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微信号:×××)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标题为《【首发】免流量费看老炮儿,看三个老男人如何大闹四九城》的文章,该文章使用了2***的肖像照片作为配图,1张为合照,另1张为背影。文章尾部载有“咪咕影院”的介绍及二维码。经查,涉案图片已删除。 为证明中移在线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确系***本人照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 中移在线公司为证明涉案文章影响范围较小,提交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显示涉案文章已删除,浏览量为105。 中移在线公司为证明其系经授权使用***肖像照,提交了中移在线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和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版权合作协议》,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显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系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系中移在线公司,中移在线公司欲以此说明中移在线公司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版权合作协议》载明:1.咪咕视讯有权与捷成华视网聚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从而接受华视网聚向咪咕视讯及其关联公司的影视版权授权许可。定义与解释1.1(3)“咪咕视讯及其关联公司”系指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自身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咪咕动漫有限公司。(10)合作期限/协议期系指本协议生效日起32个月,即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含首尾两日);授予的权利为包括影片《老炮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许可及转授权(再许可)及维权权利;13.3宣传资料:捷成华视网聚应咪咕视讯的要求,提供部分新片及少儿及动漫影视作品授权内容之配套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剧照等;13.4资料使用:咪咕视讯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在线上、线下推广渠道,咪咕视讯及其关联公司开设的社交网络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官方帐户及公众号上全部授权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担不限于授权内容的名称、标识、海报、花絮、预告片等,以推广授权内容。为授权内容宣传推广之目的,在对授权内容进行宣传推广。 中移在线公司为证明发布涉案文章的原微信公众号已被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整合,原微信公众号已不存在,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大数据中心)出具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部门(通知)——关于开展全省微信账号整合并号工作的通知》,通知载明从2015年4月份起,全网微信服务账号整合至中国移动10086统一账号,以统一品牌形象向客户提供服务。 中移在线公司为证明在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上赔礼道歉明显超过了必要范围,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历史消息截图,显示多篇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的文章阅读量超过10万。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截图、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截图、发布文章截图等,被告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和版权合作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提供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肖像的同一性。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其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内容,并未获得原告同意,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被告主张的使用原告肖像系基于授权合法使用,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系基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捷威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版权合作协议,但从该协议的内容看,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不包括中移在线公司,且该协议并未就授权被授权人使用原告肖像进行明确约定,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涉案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所致损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赔礼道歉足以使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得到救济,故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取证费,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10086”(微信号:×××)上连续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负担388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