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与汇通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28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284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