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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与汇通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28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284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