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亿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随州市鼎新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顺济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215号 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国际金融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随州市鼎新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白云湖东堤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顺济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大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运。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鼎亿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经济开发区(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第**(10)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汉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正街紫***商住小区(**)第****19商号房(1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市鼎新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白云湖东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高新区合盛水暖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滨湖湾****210-211商铺。 经营者:***。 被告:随县天宇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随,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唐县镇洪庙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白云湖东堤**,********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高新区佳园装饰经营部,经,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div> 经营者:***。 被告:***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二,住所地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东侧裙房新华**1委**门市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鼎新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顺济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鼎亿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汉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鼎新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随州高新区合盛水暖器材经营部、随县天宇种植专业合作社、随州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州高新区佳园装饰经营部、***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