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203号
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国际金融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顺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大公馆****iv>
法定代表人:**运。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鼎亿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汉**经济开发区(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第**(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汉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正街紫***商住小区(**)第****19商号房(182)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市鼎新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白云湖东堤**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高新区合盛水暖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滨湖湾****210-211商铺。
经营者:***。
被告:随县天宇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唐,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唐县镇洪庙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白云湖东堤**,********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随州高新区佳园装饰经营部,经,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div>
经营者:***。
被告:随州市鼎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白云湖东,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白云湖东堤中段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二,住所地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东侧裙房新华**1委**门市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顺济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鼎亿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汉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鼎新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随州高新区合盛水暖器材经营部、随县天宇种植专业合作社、随州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州高新区佳园装饰经营部、随州市鼎新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