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940号之一 申请人: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72675.22元的财产。案外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人民币3672675.22元范围内为申请人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72675.22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