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2721号
原告: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东坑村南蛇坑新塘尾地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6RN6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5J3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博通建模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