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2394号
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柏埔镇镇东方村沥头寨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09011419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5J3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泰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LKR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