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1财保2631号 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70370.79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码:199370104132023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网络资金存款870370.79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已冻结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705××××4460_1账户); 二、查封 (详见青州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487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