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680号 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仰天山路59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31600.8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出具2993707041320220006243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州农商行普通支行银行的存款831600.83元,期限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如下财产:位于青州市××小区××号楼××**××层西户房产一处,期限自2022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467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雷